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近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南通富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富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南通富海合伙企业作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网)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9年7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ST东网1500万股股票,减持导致南通富海合伙企业持有*ST东网股票比例由6.71%降至4.72%。南通富海合伙企业在持股比例减少至5%时,未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买卖*ST东网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西监管局决定对南通富海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予以警示。
据天眼查显示,南通富海2014年5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从事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经营活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具体如下:
关于对南通富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2号
南通富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你合伙企业作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网)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9年7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ST东网1500万股股票,减持导致你合伙企业持有*ST东网股票比例由6.71%降至4.72%。你合伙企业在持股比例减少至5%时,未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买卖*ST东网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予以警示。你合伙企业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