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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祥宏利4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时间:2019-08-09 12:19:11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厦门继祥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祥宏利”)存在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未保存基金投资决策等方面资料等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继祥宏利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继祥宏利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规范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行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厦门证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继祥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厦门继祥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司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未保存基金投资决策等方面资料。上述行为分别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规范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行为,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况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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