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PO观察哨》
核心提示:
1、以出口为主的联盛科技,近几年多次遭海关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与税则号列错误、申报方式错误、商品归类错误有关,而这些“人为的错误”很容易让人与“骗税”联系到一起。
2、联盛科技子公司联盛经贸2018年3月首次受到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年12月24日至2017年5月3日之间及2017年8月27日。被处罚后,2019年4月又再次实施同一“出口货物出口申报商品编号归类错误”行为。
3、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联盛科技的主要产品产能利用率均不足80%,而同行产能利用率在100%左右,因此联盛科技此次IPO被质疑扩充产能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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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科技”)将首发上会。
据了解,联盛科技是温州籍商人项瞻波于2011年3月于江苏宿迁投资设立的化工企业,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料防老化助剂及其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受阻胺光稳定剂、复配助剂、中间体及阻聚剂等。
此次IPO,联盛科技要募集资金6亿元用于光稳定剂、阻聚剂及关键中间体等系列产品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36个月。不过,凤凰网财经《IPO观察哨》却发现,同行中利安隆的光稳定剂产能利用率在98%以上,风光股份的受阻酚类、亚磷酸酯类抗氧化剂产能利用率在101%以上,与同行相比,联盛科技的产能利用率显得过于低,在这种情况下仍要募资扩产,很容易造成产能过剩。
从联盛科技招股书中,凤凰网财经《IPO观察哨》还发现,联盛科技还多次因“退税率”问题被海关处罚,被投资者质疑存在“骗税”的嫌疑。
此次联盛科技IPO的保荐机构是国泰君安证券,wind数据显示,2021年初至今,国泰君安证券一共保荐了147家IPO公司,其中有15家公司主动撤回,2家审核未通过,首发IPO撤否率达11.56%。
外贸出口为主,多次遭海关处罚
资料显示,联盛科技主要业务为高分子材料防老化助剂及其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2018年-2021年6月底,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66亿元、9.85亿元、11.95亿元和7.34亿元,期间内净利润分别为0.34亿元、1.30亿元、1.79亿元和0.91万元。
营业收入中,联盛科技以境外收入为主,报告期内收入分别为5.29亿元、5.22亿元、5.78亿元和4.28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05%、53.05%、48.38%及58.31%。联盛科技在招股书中也表示,境外市场是公司产品实现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贸易大环境的稳定是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的重要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近几年由于汇率剧烈波动,联盛科技净利也受到了影响,报告期内2018年与2019年公司产生的汇兑收益分别为524.58万元、352.14万元,2020年、2021年1-6月公司产生的汇兑损失为1065.24万元、255.54万元。
此外,常年出口外销的联盛科技,报告期内多次受到海关方面的行政处罚,凤凰网财经《IPO观察哨》发现,报告期内,联盛科技子公司联盛经贸收到了3次海关方面的行政处罚。
其中,2018年3月6日,天津新港海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因联盛经贸2015年12月24日至2017年5月3日之间及2017年8月27日合计申报总价15.67万美元的7票出口货物出口申报商品编号归类错误,导致出口货物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及海关监管秩序,最终天津新港海关对联盛经贸处以罚款4.00万元。
2018年5月30日,宿迁海关出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系因联盛经贸2017年5月18日将本应以“进料成品退换”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的货物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监管方式申报有误,影响海关统计,最终宿迁海关对联盛经贸处以罚款1000元。
2021年10月27日,宿迁海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系2019年4月21日-2020年3月19日,联盛经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7票紫外线吸收剂UV-531,向海关申报使用的税则号列错误,应使用的税则号列与实际使用的税则号列出口退税率不同,构成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最终联盛经贸被罚4.75万元。
如果说第一次是因为员工经验不足、失误,还可以说的过去,但接二连三总是出类似的处罚,就不免让人质疑联盛科技是否在“钻”一些空子。无论是税则号列错误,还是申报方式错误,亦或是商品归类错误,这些都很容易让人与“骗税”联系到一起。
据了解,出口申报商品编号决定了出口退税率,不同的商品适用5%或者13%的退税率,这其间有7%-8%的利润空间。据招股书,联盛科技在2018年1月-2018年10月主要适用5%、9%、13%出口退税率;2018年11月至2020年03月,原适用5%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原适用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2020年04月起,原适用出口退税率6%、10%,统一提高至13%。
招股书显示,联盛科技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其他应收款中的出口退税款分别为658.22万元、710.01万元、1806.26万元和2244.58万元,占同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9.59%、5.48%、10.08%和24.66%,从2020年4月份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至13%,联盛科技的出口退税款成倍的增长。
从行政处罚结果来看,一边是成倍增长的出口退税款,一边是屡次因“退税”问题被海关处罚,这其中有没有猫腻?也耐人寻味。
“精准”躲过从重处罚时间
对于接二连三“退税”相关的行政处罚,联盛科技表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然而真的如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联盛经贸2018年3月和2021年10月的行为应处以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而这两次分别受到的处罚比例为4.02%和1.43%,这也是宿迁联盛在招股书中论证自身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的重要论据。
另外,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角度,联盛经贸2018年3月首次受到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年12月24日至2017年5月3日之间及2017年8月27日。之后刚好经过一年时间,2019年4月又再次实施同一“出口货物出口申报商品编号归类错误”行为。前后两次“精准”地躲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改)》第五十三条从重处罚的情形: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而且近几年IPO审批越来越严,税务问题是IPO的红线之一,8月11日联盛科技上会,税务问题必定也会重点关注。
产能利用率低,募集资金扩产遭质疑
招股书显示,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联盛科技受阻胺光稳定剂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4.31%、62.73%、71.97%和38.81%;中间体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8.97%、73.54%、66.09%和33.80%;阻聚剂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6.36%、91.94%、119.90%和76.57%。
从产能利用率情况来看,阻聚剂相对饱和一些,而受阻胺光稳定剂和中间体产能利用率均不到80%。对此,联盛科技表示是为了保障生产的安全有序,精细化工企业满产开工时一般会预留一定的安全产能;同时,为保障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每年需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修、技改升级,从而使得公司实际产能一般只能达到设计产能的80%。
然而,凤凰网财经《IPO观察哨》查询联盛科技同行情况发现,利安隆的光稳定剂产能利用率在98%以上,风光股份的受阻酚类、亚磷酸酯类抗氧化剂产能利用率在101%以上,与利安隆和风光股份相比,联盛科技不足80%的产能利用率就显得有些低。
此次IPO,联盛科技要募集6亿元用于光稳定剂、阻聚剂及关键中间体等系列产品建设项目,建设周期为36个月。
一期项目将分别建成两栋用于生产光稳定剂及相关中间体、副产品的甲类生产车间和一栋用于生产阻聚剂的甲类生产车间,投建后将年产3853、292、114、585、123等牌号光稳定剂及五甲基哌啶醇等相关中间体、叔丁醇等副产品合计1.2万吨,701、702、706等牌号阻聚剂合计5000 吨;二期项目将建成三栋用于生产癸二酸二甲酯及相关中间体的甲类生产车间,投建后将年产癸二酸二甲酯1.5万吨。
据了解,联盛科技目前主要产品为阻聚剂701,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联盛科技将新增阻聚剂701产能 3000吨,以及新增新产品阻聚剂702产能1000吨、阻聚剂706产能1000吨。
而且根据目前的产销率来看,联盛科技整体产品处于饱和状态(80%以下产能利用率),如果突发遇到大量订单,剩余的20%以上的产能完全可以供应产量。
如果在原有产能尚不足以全部利用的情况下,仍要募集资金扩建新的产能很容易造成产能过剩。
8月11日联盛科技最终能否成功过会,凤凰网财经《IPO观察哨》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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