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证监局
关于对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寿权、路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寿权、路雨:
经查,截至2022年4月30日,天津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赞普”或“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直至6月29日才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张寿权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路雨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赞普、张寿权、路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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