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谢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谢明明: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对常州百佳年代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辅导工作过程中,存在参与证券市场知识测试作弊的行为。
上述情形,反映了你未能诚实守信,履行好辅导职责,促进辅导对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3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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