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证监局
关于对康定金鑫矿业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康定金鑫矿业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挂牌期间未披露2021年年报,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 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另根据甘孜州生态环境局2021年11月14日出具《甘孜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甘环责改字〔2021〕90号),你公司存在未取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直排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及时任董事、监事、高管中多人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你公司自2021年11月26日知晓相关信息后,未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一款、第十五款等规定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8月1日
炒股开户享福利,入金抽188元红包,100%中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