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健全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障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一起来重温一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强我们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保护我们的信息安全。
Q:《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A: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应适用本法,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1)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为目的(2)为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有哪些?
A:《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法律层面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权利,如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有权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权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携带权),有权要求个人信息主体更正、补充、删除其个人信息。
Q:什么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A:(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A:《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确立以下五项重要原则:一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二是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原则;三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四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质量原则;五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原则等。
Q:对于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与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A:《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给出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即“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即在履行“告知-知情-同意”原则的基础上,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特别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应当从其规定。
Q:对于“大数据杀熟”、“用户画像”等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A:针对“大数据杀熟”“用户画像”和“算法推荐”等涉及个人信息自动化决策的热点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范:首先,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其次,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第三,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就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重点确立了一项义务性规范和一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二是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Q: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A:《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就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时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即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进一步补充了对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即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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