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媛)7月25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证监会于近日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中就行业总体完成境外子公司规范整改收口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回顾此前,在2018年9月2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 ),按照“聚焦主业、架构清晰、管控有效”的原则,强化了证券基金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机构的监管要求,并明确存量境外子公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年内完成整改(截至2021年9月25日)。
据悉,《境外办法》发布时,有55家证券基金公司在境外已经设立子公司,须对照《境外办法》要求进行整改。总体看来,经过3年多的整改,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大幅简化,非金融相关业务基本剥离,对境外子公司管控进一步加强。同时,通报也指出,经梳理排查,虽然行业总体落实《境外办法》各项要求,但有个别公司整改工作较为复杂,在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业务范围、章程等方面仍存在部分未完成整改事项。
首先,个别公司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不简明清晰,如中信证券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SPV(在证券行业,SPV指特殊目的的载体,也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诺安基金在只有1家持牌子公司的情况下,设有2层控股平台,层级较为冗余;光大证券(维权)未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SPV的注销,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层级调整;中金公司仍有46家冗余的SPV未完成清理和22家SPV未完成层级上翻。
其次,个别公司存在境外子公司、返程子公司业务范围不合规的问题。如海通证券境外子公司返程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商业保理业务未按期清理,该业务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境外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所投资境内项目亦未完成清理;信达证券返程参股公司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中信证券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非金融相关业务(房地产基金管理)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题;光大证券境外子公司从事的移民服务不属于金融相关业务范畴,存量业务未按期完成清理;中金公司返程子公司从事中金公司自用房地产投资开发项目,业务范围不符合规定,且中间链条较长、易游离于监管之外。
此外,个别机构如海通证券、信达证券、中金公司还存在未对照《境外办法》有关规定修订境外子公司章程的情况。与此同时,海通证券、信达证券、中信证券、诺安基金也被点名工作程序与整改态度存在问题。
鉴于上述问题,证监会分别对海通证券、信达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同时对分管高管和合规总监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对中信证券、光大证券、诺安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通报内容还提到,总体看来,本次未完成存量整改的公司多为行业规模居前的证券公司,这与其走出去较早、海外收购行为较多,导致整改工作量相对较大、耗时相对较长具有一定关系,但也与其在整改过程中主观态度不积极或工作不认真有相关性。证监会表示,希望全行业引以为戒,持续加强对境外子公司的管控,压实母公司主体责任,防止问题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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