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证监局
关于对吴晨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晨弘:
经查,你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腾东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向客户推介虚构的金融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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