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朱兰凤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朱兰凤:
经查,你作为长江证券盐城世纪大道营业部负责人,组织多名员工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建立微信群向公众发送个股分析、预测或建议的相关信息,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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