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关于对郭昕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郭昕炜:
经查,2019年上半年,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或“公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公司自营违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持相关债券,未对相关交易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审批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分管债券自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和债券自营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于2022年3月21日10: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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