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金龙机电(维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黄磊、何晓嫩: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金龙机电2022年1月28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0万元至300万元。2022年4月19日,金龙机电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7,103.42万元至9,610.50万元,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金龙机电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黄磊、财务总监何晓嫩对前述事宜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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