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81号
关于对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东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东莞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对期货经纪业务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营业部的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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