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无锡人民中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无锡人民中路营业部: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未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二是在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代客户交易金融产品;三是于金融产品销售后代客户填写售后问卷,向客户提供保本承诺。
上述问题反映你营业部未能对营业部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管控,未能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相关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防范,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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