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62号
关于对张俊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俊:
经查,你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在外兼职并与他人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由你管理账户并进行收益分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张俊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客户开发服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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