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州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单位作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2年5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0万股,减持均价为8.88元/股,成交金额为2,664万元。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13.99元/股,2021年6月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为9.16元/股。本次减持价格低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违反了你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公开承诺。
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单位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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