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22年1月28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0万元至500万元。2022年4月1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业绩预告中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更正为-1,780万元至-1,960万元。2022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78.89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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