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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3日,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22〕10号)。经查,大连热电与其控股股东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存在较为频繁的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缺乏独立性。大连热电与热电集团因经营业务需要经常发生煤炭买卖关联交易。经查实, 2021年10月末,大连热电在存煤已经满足冬季供暖期用煤需求情况下,又支付1.6亿元为热电集团购煤,实质上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 2 占用。上述1.6亿元资金,占大连热电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51%。 截至2022年4月22日,热电集团已将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归还大连热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邵阳、李俊修、王杰、李林、沈军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此次《处罚事先告知书》距离立案调查仅过去十天左右,而在立案调查前的4月28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审核后出具的《关于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2]3210012 号),并与控股股东热电集团核实确认,2021 年度,累计资金占用 491,157,107.11 元, 累计偿还 297,400,000.00 元,资金占用利息 4,627,363.75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对大连热电公司的非经常性占用本金及利息余额合计 198,384,470.86 元(其中本金193,757,107.11 元、利息 4,627,363.75 元),截止董事会召开之日控股股东已归还了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5月19日,大连热电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关于对邵阳、李俊修、王杰、李林、沈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4号)、《关于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5号)和《关于对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提出,目前暂定ST热电(维权)索赔条件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27日之前买入,且在2022年4月27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ST热电维权入口)
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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