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处非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施行,关于非法集资的普法教育也在积极推进、稳步开展,为更好地使投资者了解非法集资的含义,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将法院判例与《处非条例》相结合,通过这种“用案例讲条例”的方式让投资者在实例与法条的结合下更好的理解《处非条例》相关内容,从而提升自我防范意识。
根据《处非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该条赋予了单位和个人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多数举报人系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他们因未能及时获得非法集资人所承诺的本金和收益,因此进行举报,此种举报同时具有一定维权的目的,在维权过程中,投资者应注重方式,依法合规维权。以下举两个反面案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 陈某诉中国人民银行案
2020年3月30日,陈某向人民银行邮寄《请求履行反洗钱职责申请书》,请求人民银行对某公司甲、某公司乙、某公司丙合谋将陈某302万元资金进行大额可疑交易转移的行为进行反洗钱调查工作,责令被申请人归还陈某302万元并将被申请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人民银行于2020年4月1日收到上述履职申请。因认为人民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陈某于2020年7月31日向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为:1、责令人民银行出具对陈某提交的履职申请是否受理的书面通知书;2、依法认定人民银行拒不履行处理某公司甲、某公司乙、某公司丙洗钱职责的行为违法;3、责令人民银行继续对某公司甲、某公司乙、某公司丙合谋将陈某302万元资金进行大额可疑交易转移的行为进行反洗钱调查工作;4、督促人民银行责令某公司甲、某公司乙、某公司丙归还陈某302万元;5、责令人民银行将某公司甲、某公司乙、某公司丙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要求其立案处理。因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人民银行于2020年8月4日作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银)复补字〔2020〕第25号),要求陈某对其复议申请材料进行补正。2020年8月12日,人民银行收到陈某提交的补正材料。2020年9月24日,人民银行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于当日向陈某邮寄,陈某于2020年9月28日签收。2020年10月8日,陈某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陈某基于个别投资者的地位,不具有要求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的请求权,被诉复议决定认定陈某与履责申请不具有利害关系并无不当。因此,北京某院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例来源:(2021)京行终672号)
案件评析:人民银行负有反洗钱的监管职责,但该职责是通过维护国家整体金融秩序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的。反洗钱行政监管并不直接对个别投资者所涉及的权利冲突和市场纠纷进行考量和处理,其保护的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是所有不特定投资者的集合性权益。监管机关通过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管,维护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从而实现对所有投资者共同权益的平等保护。监管机关不负有基于个别举报投诉而启动行政调查程序的法定义务。因此,个别投资者并不具有要求监管机关为其个人利益而履行监管职责的请求权。个别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具体权利冲突和纠纷,则应通过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案例二 李某、翟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翟某等人到汉中市汉台区西大街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非办”)了解陕西某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赃款返还事宜,翟某和李某为该案集资参与人,与其他集资人一起在“打非办”向工作人员讨要说法,因涉案资金兑付未能达成自己的愿望,被告人翟某和李某等人采取纠缠“打非办”工作人员、扰乱“打非办”正常办公秩序的方法向“打非办”工作人员施压,“打非办”工作人员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报警。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汉中路派出所民警带领辅警依法到现场处警,对现场聚集的群众进行劝离,对多次劝说拒不配合的李某强制带离“打非办”现场。在该起警情处置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翟某拒不配合,李某将现场处警的警务人员执法记录仪打掉,并撕扯警务人员,翟某拒不配合现场处警警务人员的指令,撕扯警务人员并使用水壶砸警务人员的脸部,翟某的弟弟翟某乙(另案处理)看见翟某撕扯警务人员后也上前与现场处警的警务人员发生撕扯。被告人李某、翟某等人的行为造成警务人员赖某某、张某某受伤。经汉中市中心医院诊断赖某某头部外伤、头皮损伤、左手擦伤;张某某头部外伤、右手皮肤擦挫伤。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改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翟艳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案号(2021)陕0702刑初66号.
案例评析:本案被告人李某、翟某因资金兑付问题未能达成愿望,遂通过缠访、闹访的方式主张权利,并打伤警务人员,该行为已涉嫌犯罪,原本主张维权,是非法集资的受害者,但是李某、翟某在维权过程中实施过激行为,最终遭受牢狱之灾,实在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