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股票网 - 股票资讯综合门户

您的位置:首页 >个股 >

擅动募集资金!贵州三力和申港证券一同受罚,董秘、财务总监也未能幸免

时间:2022-05-24 09:23:00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 董秘一家人

上市公司擅动募集资金,保荐券商也难逃追责。

5月12日,贵州证监局公布两份行政监管措施文件显示,因将项目专户中的募集资金用于支付其他地块保证金、信披违规等问题,贵州三力及董秘、财务总监均被出具警示函。

“陪跑”的还有贵州三力IPO的保荐券商申港证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因未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申港证券和两名保代同样遭到贵州证监局的警示函。

主要存在三项违规

具体来看,此次遭遇贵州证监局点名,贵州三力共有三项“罪状”:

一是2021年2月,贵州三力使用募集资金716.93万元支付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外的G-21-08、G-21-09、G-21-10地块购置保证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

二是贵州三力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出资1.12亿元参股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期间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三是2022年3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3月22日,贵州三力发布公告称,公司藿香正气胶囊等产品列入《诊疗方案》,分别有贵州三力生产的藿香正气胶囊、参与破产重整标的公司德昌祥生产的安宫牛黄丸和苏合香丸。

3月23日,贵州三力发布补充公告,说明2021年生产的藿香正气胶囊销售收入105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0.12%;德昌祥生产的安宫牛黄丸销售收入546.09万元,占德昌祥营业收入的6.12%;德昌祥生产的苏合香丸无销售额。同时,德昌祥的破产重整工作尚未完成,未纳入贵州三力合并范围。

也就是说,贵州三力涉及擅自更改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未按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疫情“蹭热点”等问题。

对于公司存在的信披问题,董秘自然是第一责任人;而募集资金遭到挪用,财务总监责无旁贷。最终,贵州证监局对贵州三力及董秘张某帆、财务总监张某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贵州三力表示,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出的问题,已就相关问题进行积极整改。

擅自更改募集资金用途

公开信息显示,贵州三力全名为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于2020年4月登陆A股市场,保荐券商为申港证券。贵州三力此次IPO共发行4074万股,发行价为7.35元,共计募集资金2.99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2.37亿元。

在资金用途方面,招股书显示,其将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三大项目:GMP改造二期扩建项目、药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投资额分别为1.64亿元、0.37亿元和0.36亿元。

此后,2021年4月,贵州三力变更GMP改造二期扩建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将建设于公司现有厂区内调整为建设于公司新取得的毗邻公司的土地,购置土地的费用由自有资金承担。同时将原建设内容中的建设两条生产线调整为建设七种剂型生产线。彼时贵州三力称,若募集资金低于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有资金予以解决。

经查,2021年2月,贵州三力使用募集资金账户716.93万元购买用于GMP二期扩建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评估费用,该笔资金占项目募集资金总额的4.36%,占全部募集资金的3.03%。这与贵州三力承诺的“以自有资金支付”不符。

对此,贵州三力表示,该笔资金已于2021年8月3日由自有资金账户转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利息10.73万元。公司已加强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确保募集资金不再出现误用情况。

保荐机构也被追责

信披问题一般是上市公司对信披规则的不熟悉或有意违规,但擅自将募集资金改变用途,监管也将追究保荐机构的责任。

在2021年8月关于贵州三力2021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中,申港证券曾列明该次“误操作”事件,并于同月对贵州三力进行现场检查,具体包括:

1.查阅贵州三力与募集资金相关的管理制度,并与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核对,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查阅贵州三力募集资金账户相关银行对账单并与账面记载进行核对,同时查阅相关银行回单、审批单、发票等,确认募集资金使用合规,误用募集资金已拨回;

3.对贵州三力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误用募集资金的原因以及公司未来的整改措施。

申港证券表示,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汇报相关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督促公司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

贵州证监局指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局对贵州三力进行了现场检查。申港证券作为贵州三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贵州三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周某刚、王某方系保荐代表人,存在未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的问题。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应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保荐机构应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基于此,贵州证监局对申港证券及周某刚、王某方两名保代均给出警示函。

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

(一)IPO

【第32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五节募集资金运用

第三十八条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十九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四十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再融资

1、主板

【第163号令】《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2、创业板

【第168号令】《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科创板

【第171号令】《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披露要求

(一)创业板

【第167号令】《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当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管理制度,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以及发行人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的支持作用。

(二)科创板

【第174号令】《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来源:澎湃新闻、大象IPO,董秘一家人编辑整理,转载须注明

股民福利来了!十大金股送给你,带你掘金“黄金坑”!点击查看>>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