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数量限制放宽
经营层须实行长周期考核
证监会官方网站20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人办法》),其配套规则也一并发布。
《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突出放管结合,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公募基金监管要求。根据《管理人办法》,不涉及股东类别变化的股权变更事项,将不再审核,公募持牌数量限制被适度放宽。新规还要求公募基金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
《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强化了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从四方面把好“入口关”。
一是调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准入条件,对基金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准入要求,对持股5%以下股东完善负面清单,对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东强化财务稳健性要求。二是完善专业人士发起设立基金公司制度规范,适度提升自然人股东的资质条件,更加强调发起人的道德操守、执业声誉与专业胜任能力。三是促进行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进一步完善境外股东准入条件,鼓励借鉴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与有益业务模式,积极引入优质境外机构。四是深化简政放权,精简了基金公司股权变更审核事项,对不涉及股东类别变化的股权变更事项,不再实施审核。
《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优化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准入制度,以壮大公募基金队伍。新规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同时完善了专业资管机构类别,统一准入标准,重点关注相关机构的资管展业经验与合规风控情况。
同时,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得到适度放宽。在继续坚持公募基金“一参一控”的前提下,《管理人办法》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在机构合规风控方面,《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对投资交易行为、基金公司管理,以及行业文化建设与廉洁从业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根据新规要求,公募基金需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与流程,严格证券出入库管理,合理设定投资经理权限,建立交易指令事前管控、事中监测及事后分析与审查机制。
为保障基金公司治理长期稳健,《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要求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一定股权锁定期,保持基金公司股权结构长期稳定,同时规制了股权质押行为,夯实股权事务管理责任。在长效激励机制方面,新规要求,董事会须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基金公司应将长期投资业绩、合规风控情况等,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薪酬递延、追索扣回与奖金跟投制度,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
另外,根据《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公募主业突出、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基金公司,可设立专业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募REITs、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基金投资顾问、养老金融服务等业务。
《管理人办法》及配套规则增设专章,明确了公募基金退出机制,以及风险处置的措施类型与实施程序。经营失败的基金公司,可主动申请注销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