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证监局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万从新、徐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号)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万从新、徐冉: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执行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及内控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你所作为福成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机构,在确定审计报告日时,未获得财务总监等管理层认可其对财务报表负责的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恰当识别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签字审批的采购付款金额达4.09亿元,约占公司全部采购付款总额的50%。你所未恰当识别、评估公司采购付款业务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所及万从新、徐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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