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52号
关于对廖传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廖传明:
经查,在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廖昌清的安排下,你将本人开立于华泰证券和安信证券的证券账户出借给廖昌清使用。其中,华泰证券“廖传明”证券账户出借行为起始于2018年12月12日并延续至检查日(2021年8月6日);安信证券“廖传明”证券账户出借行为起始于2020年7月9日并延续至检查日(2021年8月6日)。
你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从事证券交易,有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上述出借证券账户的清理处置,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你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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