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报季收官,*ST中潜(维权)、*ST腾信、*ST网力(维权)、*ST东海A等十余家上市公司的部分独立董事对年报出具了不保证年报真实性的意见,引发市场较高关注。
记者同时也注意到,前期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因2020年上任仅一周后即签字“保真”了公司2019年报,之后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被拆穿,该独董也惨遭“打脸”及罚款,与当前独董的“异议”潮形成鲜明的对比。
《深视监管》专栏曾刊文《零容忍、强责任下,独立董事如何更好履职?》,而上述现象聚焦的还是独立董事如何履行好自身职责,特别是如何履行好年报审阅职责的问题。本期深视监管不妨进一步观察下独立董事履职问题,探讨如何完善相应机制,让独立董事真正变得又“独”又“懂”。
压力或是前行动力
近年,为根除财务造假、市场操纵等市场毒瘤,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原则,监管层不断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并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约束机制。
制度层面,从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等顶层制度设计,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则发布,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环境不断完善。
实践层面,证监会从严从快从重查办重大案件力度不断加强。仅2021年办理案件609起,其中重大案件163起,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以市值管理名义操纵市场、恶性内幕交易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典型违法行为。
证监会2021年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177起,同比增长53%,会同公安部、最高检联合部署专项执法行动,证券执法司法合力进一步加强。
制度与实践层面的“合力”,加大了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勤勉尽责的履职压力、遵规守法的合规压力,以及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被严肃惩处的追责压力。
去年11月12日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落幕,传递出“零容忍”信号和“惩首恶”的巨大震慑效应,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一起标志性的事件,5名独立董事被判巨额连带赔偿责任亦属A股市场首次,成为独立董事制度司法实践中的里程碑事件。独立董事群体头上如悬一把利剑,甚至出现了短暂的“离职潮”。可以说,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对公司经营与治理负有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对履职尽责越来越清醒。
且与往年千篇一律无法“保真”的表态相比,独立董事们对2021年报存有异议的案例中,给出的理由越来越多元。
*ST网力独立董事邵世凤对公司年报投弃权票的原因是“因信息收集有限,无法保证是否不存在其他应调整的会计事项,无法保证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否不合理”。*ST中潜独立董事鲍群认为公司在资产减值等方面远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公司内控仍有未解决的遗留问题且影响未消除,因此对公司年报投弃权票。
一向被视为“花瓶”的独立董事越来越敢于说“不”,表明独立董事风险意识的提升。这些“不保真”意见可作为另类风险揭示,让投资者更为清晰地了解和判断公司真实状况,从而谨慎作出投资判断。
独董履职考卷如何作答
年度报告是对上市公司过去一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集中呈现,与年报相关的诸多事项均离不开独立董事的参与。独立董事究竟应当如何履职尽责?这得从独立董事的性质和职能说起。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首先是一名董事,需要承担作为董事的基本职责。《证券法》要求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董监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内容无法保真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同时,对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因此,作为一名董事,独立董事对年报当然地负有以上职责。
除董事身份外,独立董事还兼具更为独立的外部性身份,需要通过发表独立意见、行使特别职权等方式履职。例如,独立董事需要对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利润分配政策制定与执行情况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此,高质量完成对年报的审阅工作是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重要基础和支撑。
由此,独立董事必须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资金占用等利益被侵占问题,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利用各方沟通渠道、自身特别职权等,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多年来,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模板化,履职效果形式化等问题,广受诟病,不少独立董事因未勤勉尽责而受到处罚。诸如獐子岛、宜华生活等公司的独立董事都因公司财务造假案受到行政处罚,独立董事提出的未参与、不知情、难以发现等免责理由均未被采纳。相关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异常情形未予以应有关注,更未进行必要、审慎核查,即在相关定期报告签署确认意见,更是其未勤勉尽责的体现。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主动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等状况,对异常情形予以应有的关注,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进行必要、审慎的核查,在此基础上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审慎履职。当然,独立董事虽然拥有相对独立的身份,但其仍是董事会的一员,与其他董事做好沟通协调,共同让董事会更好地发挥作用,方能更好地履职。
忠实勤勉是根本法则
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增强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当股东与管理层、公司股东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市场期待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保持客观中立,对其他非独立董事形成监督制约,从而使得董事会决策更加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使得公司治理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诚然,当前独立董事履职还面临着不少困境,独立董事因其外部性、兼职性,与内部董事相比获取信息相对有限,履职过程中部分公司提供的支持配合有所欠缺,甚至出现个别妨碍独立董事履职的情况,独立董事责、权、利不对等的问题还有待厘清等。从制度设计层面,如何既要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保护独立董事的履职积极性,如何在积极行使异议权与过度行使异议权之间取得平衡,独立董事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针对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将之前的“没有过失”“没有重大过失”修订为证明“已勤勉尽责”,同时还规定了相应若干免责情形,或许为独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思路。
不论将来独立董事制度如何修订,忠实、勤勉是对独立董事的法定要求,更是独立董事履职的根本法则。作为独立董事,一定要认清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多点严肃性,少点随意性,绝不可不负责任地签字背书,充当“投票机器”。
(作者:杨坪 编辑:巫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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