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宁夏证监局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郝宝玉、吴立攀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郝宝玉、吴立攀:
2022年2月9日,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你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3月21日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于4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破产重整公告。你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补充披露。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你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司在3月21日得知此事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前述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郝宝玉,董事会秘书吴立攀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郝宝玉、吴立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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