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44号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赵海宾、伏立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赵海宾、伏立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们执业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长城或公司)2020年度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一是在文化长城2019年审计报告包含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不确定性事项段、2020年亏损扩大并存在大额逾期债务的情况下,你们出具的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未包含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事项段,且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你们就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的分析论证过程。二是文化长城管理层评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时,提出多项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你们未对上述措施的可行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货币资金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在报表日后执行现金监盘,你们未获取期后现金日记账并将盘点金额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以判断公司账面现金计量的真实性、准确性。二是部分现金监盘表无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及监盘人的签名,且未记录盘点日期。三是在执行银行函证程序时,部分账户未取得回函,未执行替代程序。四是未对2020年度销户的部分银行账户发函,也未在底稿中说明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三、未对境外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未发现公司境外应收账款的历史损失率计算方法有误。公司对部分境外应收账款分组单项计提坏账,在计算上述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过程中,公司的应收账款历史损失率计算方法有误,你们未发现上述异常情况。二是未对前瞻性估计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公司在境外应收账款历史损失率的基础上,考虑前瞻性估计的影响,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率。公司对1-2年的境外应收账款和2年以上的境外应收账款作出了相反的前瞻性估计,公司解释原因是1-2年账龄的境外应收账款经公司催收后,回款情况较为乐观,而逾期2年以上的境外应收账款追偿成本高,回款难度大。但你们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了解不同账龄应收账款的催收成本、催收回款率,包括核查不同账龄境外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等,未对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披露》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四、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将部分发函数据与账面数据核对,以确定发函数据与账面数据是否一致。二是当核对发现公司提供的部分发函地址与被函证单位的注册地不一致时,你们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确认发函地址的真实性。三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对境外收入和应收账款发函时,在公司提供的客户邮箱主要为业务员私人邮箱,且回函仅有签名、没有盖章的情况下,你们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发函地址的真实性和回函的可靠性。四是对于部分未收到回函的询证函,未执行替代测试。五是你们在审计底稿中记录的部分发函清单与实际发函的清单不一致,且未在底稿中记录部分回函的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相关规定。
五、主营业务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核对职业培训相关收入是否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未对公司培训收入月度不均衡的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关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收入确认期间是否准确。二是抽取的部分培训合同收入金额与付款凭证不一致,但未对上述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收入确认准确性。三是未在底稿中说明部分主营业务的经济实质,包括软件开发服务、检测服务费等,且未核对部分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凭据,包括合同、结算单等,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四是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对部分营业收入进行审计调整的依据。五是未关注审计底稿中陶瓷销售收入内销台账总金额与审定的内销营业收入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判断收入确认的准确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相关规定。
六、主营业务成本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子公司河南智游臻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智游)2020年度主营业务成本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执行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应付职工薪酬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对河南智游应付职工薪酬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将应付职工薪酬的本期计提金额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进行勾稽,以判断成本及费用计提的准确性以及应付职工薪酬本期增加额等财务报表附注披露数据的准确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的规定。
八、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对货币资金、主营业务收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其他综合收益等科目执行截止测试时,部分底稿抽取了费用结转凭证,而非费用支出凭单;部分项目未抽取截止日期前或截止日期后的凭证以检查相关交易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部分底稿截止日期记录为2016年12月31日,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相关规定。
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宾、伏立钲作为文化长城2020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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