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相荣、王壮利、陈林富:
近期,我局在监管中发现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财务及会计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且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存在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相荣、副董事长王壮利、财务总监陈林富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王相荣、王壮利、陈林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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