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证监局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日,你公司披露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署了2021年年度审计业务约定书,但未披露双方约定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而非在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相关资料及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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