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证监局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睿金众合(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睿金众合(武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挪用基金财产情况;
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一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行为二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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