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杨小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小明:
我局在前期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现场检查中发现,2016年7月19日,你、俞国平和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及对价支付、表决权委托、收购交易安排和资产处置等方面签订了《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你作为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准确告知上市公司拟发生股权转让,未配合上市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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