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证监局
关于对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武汉中证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实际经营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符,员工管理混乱,业务环节留痕不到位,财务未交总部统一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三条、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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