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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6日,ST金正(维权)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在青岛中院一审开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揭露日的认定。
被告ST金正的代理人主张,2019年4月30日为本案的揭露日,理由是公司在公告中已经承认有虚假陈述行为,之后市场反应强烈,ST金正的股价出现了两个跌停板。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2018年年报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尊重。
投资者代理人,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杨长青律师主张,2020年6月29日为本案的揭露日,当天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金正大2019年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交所的规则,上市公司如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需要处以“退市警示风险”(即ST)。之后,金正大的股价出现了连续下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让投资者怀疑金正大有造假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让投资者确信金正大造了假。如果证监会没有认定金正大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如果金正大在2020年6月29日之前就明确承认造假,则揭露日2020年6月29日。如果被告关于揭露日的主张被采纳,则排除了大量投资者寻求司法救济的可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上市公司存在多个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可以有多个揭露日。
被告代理人认为,金正大虽然2015/2016/2017/2018/2019年报都被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但是其虚假陈述行为是相互交织的,可以看做整体是一个虚假陈述行为。
投资者代理人则主张金正大涉案的每一份年报都是一个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可以有两个揭露日。
接下来投资者诉金正大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会在青岛中院陆续开庭,目前来看,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杨长青律师认为在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29日之间买入金正大,至2020年6月29日还持有金正大股票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最后的结果还取决于法院的认定。(ST金正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杨长青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杨长青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证券虚假陈述维权业务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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