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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1日,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钰矿业或公司,证券代码:601020)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公司及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受到了西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9日,华钰矿业发布《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称:“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如下重大缺陷,华钰矿业未严格按照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相关内部控制程序,导致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没有得到及时识别、审批和披露,未能有效防范资金被违规占用的风险“。
同日,华钰矿业董事会发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称:“公司审计机构在2020年度审计中发现,西藏开恒、西藏诚康系公司关联单位,因公司管理层对关联关系缺乏专业准确判断,导致公司未能及时识别关联关系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章祥兵律师认为:2021年4月29日,华钰矿业发布的公告称,公司未能及时识别关联关系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公告,是上市公司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为虚假陈述更正日。关联交易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要事项,华钰矿业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情况,构成虚假陈述。该虚假陈述导致华钰矿业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了明显变化,依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华钰矿业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7年8月16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华钰矿业股票,且在2021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ST华钰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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