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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看”vs“没毛病”!粤开证券150亿定增能否再次上路?股转、公司、投行吵翻了

时间:2022-03-02 09:22:47 | 来源:市场资讯

华夏时报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柳川 陈锋 北京报道

日前,粤开证券(830899.OC)公告了2021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04亿元,同比上升26.84%;公司实现扣非净利润2.52亿元,同比上升59.59%。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由于在胜通债发行中存在过错而被起诉,粤开证券2021年计提预计负债1.93亿元。这将2021年粤开证券150亿元定增是否合规以及规则适用的问题,再次推到了前台。

此前,2021年7月29日,股转公司对粤开证券的定增出具无异议的监管函,而在9月29日,证监会因承销胜通债对粤开证券立案调查后,11月12日,粤开证券公告称,收到证监会通知,决定中止对该定增的审查。

对此,《华夏时报》记者先后采访了粤开证券、股转公司以及某头部券商三板业务投行人员,他们说法不尽相同,甚至尖锐对立。

“定增为首要任务”

粤开证券在2021年年报中表示,公司始终将定增工作列为公司的首要任务。目前正积极推动定增工作重启,推进定增审核工作,尽早实现公司本轮增资目标。

粤开证券还是表示,将全力落实增资扩股工作,积极保持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尽快完成本轮增资扩股,早日完成本轮增资目标,并视情况启动下一轮增资扩股工作。同时,公司计划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2021年4月17日,粤开证券发布公告称,拟发行不超过83.3亿股新股,每股定价为1.8-2元,拟募资不超过150亿元。本次发行新增投资者合计不超过35名,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在资金用途方面,募集资金不超过60亿元用于投资与交易业务,不超过40亿元用于融资融券业务,不超过10亿元用于资产管理业务,不超过40亿元用于偿还次级债和其他债务。

此前,2021年7月29日,股转公司对粤开证券的定增出具无异议的监管函,而到了11月12日,粤开证券公告称,收到证监会通知,决定中止对该定增的审查。上述定增就此搁浅。

在这期间,粤开证券因在承销胜通债过程中存在过错,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26日,因涉嫌为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未勤勉尽责,粤开证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月23日,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

证监会对粤开证券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60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累计罚没720万元;对粤开证券债券融资部时任总经理和2名项目负责人也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随后,广东证监局也对粤开证券采取了监管措施,因后者在受托管理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胜通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7鲁胜01”“18鲁胜01”和“18鲁胜02”的过程中存在未保持职业谨慎的情况,广东证监局对粤开证券予以警示。同时,三名相关责任人也被出具警示函。

“不用看”vs“没毛病”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2020年6月,证监会针对再融资出具《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

其中,问题4是:现行再融资办法对上市公司合规运营情况有一定要求,要求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不得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于上市公司的合规运营情况,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证监会在问答中表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应当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对于主板(中小板)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条件中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记者发现,在实际中的券商定增时,问答4也是被监管问询的重点。在国金证券最近的定增反馈意见中,证监会就国金证券此前被罚款65万,被要求说明公司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法 律障碍。

胜通债的问题是否能够触发问答4,进而会对粤开证券定增造成障碍呢?

首先要弄明白的是,作为一家三板公司,粤开证券定增是否适用于证监会再融资规定。

对此,粤开证券证代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问答4这个法规是对于A股再融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公司是新三板挂牌企业,并不适用于问答4。”

同粤开证券一样,股转公司表达了类似的看法。股转公司工作人员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目前股转公司在三板公司定向发行时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没有相应的认定标准。新三板公司在定向发行时,不看证监会问答,新三板没有再融资,它就是普通的发行,按照普通的发行来就可以了。”

“证监会中止定增的决定从法理来说没毛病。”而某头部券商负责三板业务的投行人员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三板比较特殊,当初在三板公司面对的投资者不超过200名时,适用于非公开的办法,但是之后有规定,当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或向200人发行时,会纳入公众公司的范围,会过一道程序,即证监会的核准。”

他进一步补充道:“即便是没有问答4延伸的相关核准的规定,证监会作为监管层,也有权力根据监管的需要,去行使核准的权力。如果公司认为证监会的核准结果没有道理,公司也有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主张自身的权益。”

对于触发“问答4”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在胜通债的承销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违法?《华夏时报》记者发现,目前仅有证监会和广东证监局对粤开证券的处罚,而投资者对粤开证券的诉讼,目前还没有诉讼结果。

不过,具有标杆意义的“五洋债”诉讼中,法院认为,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487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约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应规则缺失

诚如上述新三板工作人员所说,新三板目前并没有公开发行中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规则。

《华夏时报》记者查阅了股转公司相应规则发现,对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表述仅有两处。

一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一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3.1条第六款,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或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纪律处分的,发行人不得按照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发行股票。

在没有相应规则时该怎么呢?上述投行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股转公司有相关业务规定按照自己的规则操作,没有的规则往往会照搬沪深A股相关规则,包括IPO时的问答、实际控制人的变化、经营的连续性等,都是沿用了证监会的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在《华夏时报》记者问到粤开证券是否向证监会提出恢复审查书面申请时,粤开证券证代并未正面回应,她表示:“公司一直在积极地申请恢复,但是目前还是在等待受理。”

责任编辑:麻晓超 主编:夏申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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