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证监局
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5日,你公司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
1.经公司自查,公司子公司深圳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易购”)2020年及以前年度将往来款项转入存货44.24亿元,为消化虚增的存货,环球易购将44.24亿元存货在2020年度虚假处置,其中虚增2020年度营业成本17.79亿元,2020年度虚假核销存货26.45亿元(对应减值准备24.79亿元)。
2.经公司核实分析2020年末的未决诉讼情况,调整增加应付账款2.67亿元。
3.2020年末其他应收款中的0.64亿元,经核对相关的合同、付款审批单及分析款项性质,该等款项为未及时处理的销售费用,应调整减少其他应收款0.64亿元,调整增加销售费用0.64亿元。
4.经公司核实2020年度销售费用中的物流费用,发现存在费用跨期的情况,即应归属于2019年度的销售费用跨期到2020年度记账,调整减少2020年度销售费用-物流费用1.29亿元。
5.公司对环球易购2020年末的办公设备再次盘点,盘亏固定资产0.1亿元,少记固定资产0.16亿元(系广东环球易购(肇庆)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少记厂房建筑工程款)。
受上述事项影响,你公司2020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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