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受托管理的“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公司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
连云港海州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20海投01”“20海投02”“20海投03”募集资金中的6.795亿元,未用于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而是用于项目建设相关付款或转借集团外部单位,不符合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
二、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督导不到位
发行人存在定期报告披露不完善的情形,2020年年报未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程序,不符合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此外,发行人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不规范,其中涉及的多项规定已经废止,未按新适用的规定进行更新,你公司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督导工作不到位。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现根据2015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作为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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