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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收监管工作函 就资产受限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时间:2022-02-14 14:22:49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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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4日讯上交所网站近日公布了中炬高新(600872.SH)的监管工作函,处理事由为就公司资产受限事项明确监管要求,涉及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年1月29日,中炬高新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部分资产受限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05年5月,中山火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开始在火炬开发区中心城区约153亩商业土地上建设包括数码大厦、商务大厦、投资大厦在内的商业综合体,总建筑面积12.34万平方米,2014年1月,投资大厦完成竣工验收。2014年9月,投资大厦取得房产权属证明(所有人为建发公司)。

公司于2008年4月21日与中山火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意向书》,资产公司拟将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2号(以下简称“投资大厦”)的14-19层转让给公司。

2008年9月双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转让房产总建筑面积确认为12900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2900万元,2011年12月就投资大厦14-19层转让事项补充签订《房地产转让补充协议》,协议最终确认房产转让面积为8997.19平方米(实测),转让单价为10000元/㎡,实际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8997.19万元,截止2011年12月,投资大厦14-19层转让款已全部付清,并约定公司向资产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完毕后三个月内将“指定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地产所有权人”的书面确认函和有关办证资料提供给资产公司后,资产公司必须在360日内办理房地产的过户,并领取以公司指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及资产所有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如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后续签订的《房地产转让补充协议》中增加约定,如公司不能向资产公司付清房款,或资产公司不能按期向公司交付房地产的,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次交易总额的千分之0.01‰的违约金。2011年11月20日,建发公司受资产公司委托,与公司签署了关于14-19层《投资大厦中炬高新物业交接验收情况会签》;但土地、房产权属证明一直未办理。

由于购买的14-19层物业实际面积未达到约定的购买面积,因此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与资产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资产公司拟将建发公司准备自用的投资大厦8-9层(带装修)转让给公司,转让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955.12平方米(实测),考虑到双方前期良好的合作关系,资产公司仍然按照原价格出售8-9层房产给公司,转让单价为人民币10000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955.12万元。并约定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资产公司预付款人民币1000万元整,余款在办理产权过户后七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并同意于2012年6月30日前经公司验收合格后将房屋正式交付公司使用,如公司不能向资产公司付清房款,或资产公司不能按期间向公司交付房地产的,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次交易总额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截止2012年12月,投资大厦8-9层转让款累计支付2680万元,余款根据约定在完成产权过户后付清;2012年4月23日,建发公司受资产公司委托,与公司签署了投资大厦8-9层的物业交接书,完成了物业的交接。

根据以上合同约定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资产公司与建发公司在收取房地产转让款后只交付了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资产公司目前持续处于合同违约状态。由于房产已交接,且资产公司也在配合开展房产权属手续,公司一直没有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前期,公司每年要求资产公司确认产权归属,并要求加快办理权属证明手续;后续,公司将采取法律、协商等方式要求资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办理相关房地产过户手续、办理房产权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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