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年至2019年期间,你公司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上系为客户提供受托加工服务,不承担商品的存货风险和价格风险,应当按净额法确认受托加工服务费收入,但你公司一直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2017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披露,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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