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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8日,晋亿实业(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晋亿实业或公司,股票代码:601002)发布公告称:“2022年1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2]7号)。晋亿实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浙江证监局调查完毕,浙江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晋亿实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晋亿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晋亿物流)原为晋亿实业全资子公司。经股权结构调整,晋亿物流自2020年11月13日起不再纳入晋亿实业合并报表范围,成为公司联营企业,系公司关联方,二者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晋亿实业与晋亿物流之间发生关联销售及采购38,272.62万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7,320万元,合计关联交易金额45,592.62万元。晋亿实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迟至2021年3月19日才发布了补充公告。晋亿实业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晋亿实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
2021年11月20日,晋亿实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据公司初步了解,本次立案涉及公司未及时就日常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相关事项”。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晋亿实业股票,且在2021年11月1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晋亿实业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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