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证监局
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销售的基金产品准入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到位;二是个别宣传推介材料用语不规范且未提交合规审查;三是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资质管理不到位;四是场内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持续关注你公司相关事项整改落实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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