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9号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销售非光大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组织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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