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出生)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1月26日拘留,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据悉,2016年11月至2020年10月,刘某某担任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镀膜分公司会计兼任出纳。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会计法》明确规定,从事出纳人员不可以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于是,问题就这么发生了。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会计与出纳均为一人的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其掌管的二个网银安全U盾(分别为财务收付权限和审核权限)将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3235万元转至其个人安信证券股票账户用于买卖股票、基金及购买车辆。
自2018年9月起,刘某某陆续提前背书转让公司银行承兑汇票1076万余元,用于偿还前期挪用的公司银行存款资金,至案发时尚有396万余元未归还。
而根据上市公司铜峰电子的年报显示,在刘某某作案的2016-2020年,铜峰电子的净利润分别为-2.1亿元、1404万元、953万元、-1.5亿元及791万元。
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3000余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镀膜分公司人民币39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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