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晋亿实业(维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蔡永龙、蔡晋彰、薛玲、俞杰:
经查,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亿实业)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3月19日,晋亿实业发布临时公告补充确认了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晋亿实业与晋亿物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晋顺芯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经查,上述期间晋亿实业与晋亿物流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销售和采购交易金额38,272.62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往来7,320万元,合计45,592.62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5.41%。晋亿实业存在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决策程序,相关公告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长蔡永龙、总经理蔡晋彰、财务总监薛玲、董秘俞杰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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