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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鼎胜新材(维权)或公司,证券代码:603876)发布公告称:“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1]11号)。公司、周贤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江苏证监局调查完毕,江苏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鼎胜新材维权入口)
经查明,你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鼎盛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旭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为鼎胜新材的关联人;二、鼎胜新材未按照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对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违法情形。
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至230万元罚款。
2021年4月29日,鼎胜新材发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鼎胜新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鼎胜集团)通过自身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对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0年期初占用余额为10,000万元,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金额为52,535万元,2020年期末占用余额为6,858.36万元(含利息1,858.36万元)。2021年1-3月,因鼎胜集团滚动资金需求,新增占用38,000万元”。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买入鼎胜新材股票,且在2021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诉讼登记。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一旦中国证监会对鼎胜新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律师将正式代理索赔诉讼。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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