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证监局
关于对李岷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岷键: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八款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执业行为,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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