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123号
关于对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接受现场检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收到《现场检查通知书》后至检查组进场前,报废了7台电脑,且未按检查组要求提供已报废电脑的相关信息;二是未按检查组要求完整提供客户关系管理相关系统,提供的柜台系统权限无法查询全部客户信息。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漏洞,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你营业部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营业部的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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