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日报
朱宝琛
注册制下,对保荐人尽职调查的专业能力、执业质量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日前,证监会发布消息称,拟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进行修订,其中一条是将保荐人“荐”的职责提到更重要的位置,充分发挥其在投资价值判断方面的前瞻性作用。
A股市场实施证券保荐制度已超17年,笔者认为,此次将保荐人“荐”的职责提到更重要的位置,是适应注册制改革发展需要、提高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和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举措。
保荐人“有保有荐”,是根本职责,其目的是为发行人把好关,为市场及投资者把好关。然而,保荐代表人因为“荐而不保”或者“保而不荐”被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有174名保荐人在最近三年内收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就在11月19日,深交所向一家头部券商以及两位保荐人出具了两份监管函:因在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项目中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这家券商被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两名保荐人被通报批评。
所以,这就要求保荐人要归位尽责,做到有“保”也有“荐”,在各个环节都要提高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
“保”的方面,要求保荐人要保优质的企业、优秀的项目上市。如果保荐人保的是自身的商业利益,沦为上市公司“圈钱”的帮手,不仅不履行应有的职责,反而和上市公司沆瀣一气。这样的保荐人,是没有道德和诚信意识的。这与保荐人制度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会使市场、投资者成为其不负责任的牺牲品。
“荐”的方面,要求保荐人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推荐优秀的企业,让资本市场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让投资者能够享受到优质上市公司成长的收益。
试想一下,如果保荐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光求数量不求质量,推荐的是一些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到头来终究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在前期浪费大量的人力、精力,而且也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这不光影响自身的执业质量,也会在自身的职业生涯上写上不光彩的一笔。这种得不偿失的事情,何必去做呢?
如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日益完善,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但仍有一些中介机构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所以,这就要求包括保荐人在内的中介机构,做好角色的转变,切实履行好“看门人”职责,因为以前的首要目标可能是提高发行人上市的“可批性”,工作重心在信息披露,做到应披尽披,做一些最基础的核查工作,现在还要保证发行人的“可投性”,挖掘发行人的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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