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证监局
[2021] 10 号
关于对西藏志拙创业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藏志拙创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 年 3 月、2019 年 9 月,你公司分别与公司在管基金—西藏志睿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志睿”)、 普通合伙人西藏志与拙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西藏志与拙”)及西藏森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森帆”)签订《代理服务协议书》,并于 2017 年 4 月、11 月, 2019 年 3 月、10 月向西藏森帆支付你公司及西藏志与拙代理服 务及财务记账报税费共计 16 万元。你公司存在利用基金财产为管理人及西藏志与拙垫付费用的情形。
二、你公司未向投资者披露 2016 年、2017 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18 年一季度报告及三季度信息披露报告、2019 年 一季度、二季度报告。你公司在管基金—西藏志睿 2017 年一季度、二季度报告及 2017 年、2018 年信息披露年度报告中未向投 资者披露投资标的杭州领带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尚世骁 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相关信息。你公司存在未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切 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 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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