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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新时代证券被罚没2000万

时间:2021-11-16 16:22:54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重庆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

当事人: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2016年欢瑞世纪(维权)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

徐鹏,男,1982年10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时任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建刚,男,1979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时任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时代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建刚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新时代证券、徐鹏的要求2021年9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徐鹏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但未出席听证会,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时代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况

2015年8月,新时代证券与欢瑞世纪签订《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财务顾问协议》,为欢瑞世纪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新时代证券于2016年10月9日出具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6年10月10日,欢瑞世纪披露了该《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新时代证券收取财务顾问费用人民币500万元。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为徐鹏、张建刚。

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新时代证券在工作底稿“收入与产能产量的匹配核查”中明确注明:电视剧《古剑奇谭》的收入确认依据为发行许可证、销售合同、母带交接单;《微时代之恋》的收入确认依据为销售合同、母带交接单;《少年四大名捕》的收入确认依据为发行许可证、销售合同和母带交接单。

(一)电视剧《古剑奇谭》收入确认核查情况

欢瑞影视于2013年12月确认《古剑奇谭》版权转让收入49,056,603.78元,发行收入1,471,698.11元。针对该项收入确认核查,新时代证券在以下两个方面未做到勤勉尽责:销售合同方面,针对《电视剧<古剑奇谭>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古剑奇谭协议》)生效时间存在疑点,新时代证券未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该销售合同生效时间。工作底稿“收入确认政策”项下“发行人提供的各项业务主要交易(销售)合同;项目组对相关合同主要条款的摘录归纳”显示,其收集的《古剑奇谭协议》上无欢瑞影视、湖南广播电视台的签署日期;工作底稿销售循环内控流程的穿行测试中,收集的《古剑奇谭协议》显示合同双方的签署日期均为2014年2月。针对该疑点,新时代证券利用了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所)《询证函》,但《询证函》无《古剑奇谭协议》具体签订日期的相关内容;新时代证券在底稿中留存了对湖南广播电视台有关工作人员的访谈记录,但访谈记录未根据前述疑点,针对性地请访谈对象确认《古剑奇谭协议》的具体签订日期。母带交接单方面,在对《古剑奇谭》销售循环内控流程的穿行测试中,收集的“供带接收单”上的签收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新时代证券未采用该资料,但未分析论证不采用的理由,也未获取充分证据证明母带在2013年12月前已完成交接。

(二)电视剧《微时代之恋》收入确认核查情况

欢瑞影视于2013年12月确认《微时代之恋》版权转让收入18,867,924.53元。针对该项收入确认核查,新时代证券在以下两个方面未做到勤勉尽责:销售合同方面,新时代证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发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在《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签署日期与从欢瑞影视调取的合同签署日期不一致,从而未能发现合同生效时间晚于欢瑞影视2013年12月确认《微时代之恋》营业收入时间。母带交接单方面,新时代证券未收集欢瑞影视与深圳腾讯的母带接收单,未获取充分证据证明母带在2013年12月前已完成交接。

(三)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收入确认核查情况

欢瑞影视于2014年12月确认《少年四大名捕》版权转让收入24,905,660.38元,发行收入2,988,679.25元。针对该项收入确认核查,新时代证券在以下两个方面未做到勤勉尽责:销售合同方面,工作底稿显示欢瑞影视在《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少年四大名捕协议》)的签署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湖南广播电视台的签署日期为12月10日,但未标明年份。针对该疑点,新时代证券未进一步从湖南广播电视台收集《少年四大名捕协议》,导致未发现湖南广播电视台的实际签署日期为2015年2月。新时代证券利用了兴华所的《询证函》,但《询证函》无《少年四大名捕协议》具体签订日期的相关内容;新时代证券在底稿中留存了对湖南广播电视台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记录,但访谈记录未根据前述疑点,针对性地请访谈对象确认《少年四大名捕协议》的具体签订日期。母带交接单方面,新时代证券未收集欢瑞影视与湖南广播电视台的母带交接单,未获取充分证据证明母带在2014年12月前已完成交接。

综上,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新时代证券未实施充分的核查程序,未获取充分有效的资料审慎核查欢瑞影视的营业收入,在核查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谨慎,导致未发现欢瑞影视2013年提前确认电视剧《古剑奇谭》《微时代之恋》营业收入,2014年提前确认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营业收入的事实,所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工作底稿、情况说明、财务顾问协议、相关收费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时代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财务顾问办法》第四十二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行为。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徐鹏和张建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新时代证券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收入确认时点问题属于新时代证券的普通注意义务事项,新时代证券可以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收入确认时点问题具备高度专业性,属于审计机构的特别注意义务范畴,相应也仅属于新时代证券的普通注意义务事项。根据券商的专业定位,新时代证券需要关注经营与风险问题所涉及的重大财务信息,但是新时代证券主要系从经营、风险角度出发进行核查,专业角度与审计机构所关注的收入确认时点等问题有实质性区别。根据相关法规所确定的合理信赖原则,针对收入确认时点这一普通注意义务范畴下的业务事项,新时代证券可以直接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除非关注到重大异常或无法释疑的问题,否则无需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重复查验、调查;其二,通过实际测算,调整欢瑞世纪报告期内的案涉跨期收入后,营业收入指标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规定的法定发行条件,故案涉相关收入确认问题并不属于重大财务事项;其三,案涉相关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证明目的。认定《少年四大名捕》母带交接时间的证据不足、证据采信不符合行政调查公平性原则。认定案涉电视剧合同生效时间的证据不足。综上,恳请对新时代证券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为相关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应降低罚款金额。

徐鹏、张建刚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作为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对于案涉剧目相关收入的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核查程序,涵盖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资金划转等相关链条,符合行业惯例,执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分别从企业内、外部多角度调取了相关证据,相关底稿较为完整,能够支撑公司的核查结论,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合理审慎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不存在明显失职失责的情形。此外,从标的公司客户处取得合同超出了主办人和项目组尽职调查能力范围。综上,恳请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适当。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财务顾问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独立财务顾问需对重组活动作审慎尽职调查,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充分核验和验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其中,《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财务顾问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因此,新时代证券采用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并作独立判断,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明显的实质性差异。新时代证券未获取充分证据证明母带已经在确认收入之前完成交接,未对签署日期存在疑问的合同作进一步核查,其所做的核查工作不足以支撑核查结论,不符合其工作底稿“收入与产能产量的匹配核查”中明确注明的收入确认依据。因此,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500万元,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

二、对徐鹏、张建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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