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立方)〔2021〕19号
当事人:罗立方,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立方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罗立方未要求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立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罗立方证券从业情况
2012年4月18日至2018年11月28日,罗立方在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开创大道北证券营业部(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开创大道北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担任客户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罗立方违规持有、买卖证券
“罗立方”中信证券账户于2016年3月24日在中信证券广州临江大道营业部开立,2018年4月13日销户。
根据罗立方的要求和安排,刘某娟、肖某1、肖某2、罗某云开立了证券账户,并交由罗立方使用,其中“刘某娟”中金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信用账户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4年6月13日在营业部开立,2018年6月22日销户;“肖某1”中金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手机开立;“肖某2”中金证券账户普通账户、信用账户分别于2016年7月11日、2018年5月8日通过手机和在营业部开立;“罗某云”中金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6日通过手机开立。
罗立方在从业期间内,与丈夫肖某(现已离婚)共同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含信用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68,380万元,整体交易亏损。其中,交易资金的来源、去向主要为罗立方,交易的盈亏由其家庭共同承担。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劳动合同、硬件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罗立方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罗立方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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